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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草製品生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菸草製品生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我國菸草製品的生產企業包括捲菸廠、雪茄煙廠、菸絲廠和復烤煙廠。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的設立、分立、合併及撤銷,必須經過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及國家菸草專賣局批准,其他部門或單位物權進行審批。

菸草製品生產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第三章 菸草製品的生產

第十二條 開辦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其分立、合併、撤銷,必須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登記手續。未取得菸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覈准登記。

第十三條 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爲擴大生產能力進行基本建設或者技術改造,必須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捲菸、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菸草製品生產企業的捲菸、雪茄煙年度總產量計劃,由省級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計劃,結合市場銷售情況下達,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向菸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超產任務。菸草製品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銷售情況,需要超過年度總產量計劃生產捲菸、雪茄煙,必須經國務院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全國菸草總公司根據國務院計劃部門下達的年度總產量計劃向省級菸草公司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捲菸產量指標。省級菸草公司根據全國菸草總公司下達的分等級、分種類的捲菸產量指標,結合市場銷售情況,向菸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分等級、分種類的捲菸產量指標。菸草製品生產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銷售情況,在該企業的年度總產量計劃的範圍內,對分等級、分種類的捲菸產量指標適當調整。

菸草製品的生產總量應當按照當年國家制定的年度產量計劃,各個菸葉生產企業應當嚴格執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無權向菸草製品生產企業下達年度生產總量計劃,對於超值生產的企業,應當及時報請國家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標籤: 製品 法律 菸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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