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知情權的行使包含哪些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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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知情權行使方式:
《公司法》第33條規定:
股東有權查閱、複製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爲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覆股東並說明理由。
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徵求意見稿》第15條擬規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應當判決在確定的時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與公司協商確定的其他地點,由公司提供有關檔案材料供股東查閱或者複製。
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查閱、複製公司檔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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