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公司經營 >經營管理 >

經營者收集個人資訊的原則

經營者收集個人資訊的原則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域內做任何事情都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那麼針對個人資訊,在我國又有怎樣的法律法規來約束人們的行爲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改之後的消費法中的第二十九條法律中的法條,如果當事人開辦了一家公司或者是企業的話,那麼當事人就成爲了一個經營者,而成爲經營者之後,如果想要得到來門店消費的消費者的個人的某些資訊的話,那麼就應該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經營者應該要合理合法的,要以正當的手段以及途徑,而且必須有一個必要的原則,當事人在收集資訊之前,應該是要有一個公開的場面,並且明確的告知被收集者,告訴他們爲什麼要收集這些資訊,並且告訴被收集者收集這些資訊之後要做些什麼,要怎麼用這些收集來的資訊,和使用這些被收集來的資訊做的範圍是哪些。當事人也就是這個經營者必須是要經過被收集者同意的,當然在當事人也就是這個經營者要收集這個消費者的資訊,並且還要使用被收集者的這些資訊,應該要公證公開的說明,並且使用這些收集來的資訊的時候是應該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條例裏面是有針對這些收集來的資訊的使用規則的。

經營者收集個人資訊的原則

在有關的法律條例中當事人,也就是這個經營者或者說在這個經營者裏面工作的一些員工,按照要求來收集消費者的相關資訊之後,對於這些收集起來的資訊是絕對要遵守保密工作的,其實這個保密對於生活中的大多數事件來說都是一個最基本的要求啦,經營者不能夠將收集到的這些資訊以任何方式泄露給其他的人,更加不能將這些資訊私下的售賣給其他人,不能在法律不允許的範圍外透漏出這些收集起來的資訊。爲了保證這些收集起來的資訊不被泄露出去,這個經營者有責任對這些資訊做一些保密工作,必要的時候應該採取某些方法和措施來保證收集到的資訊的安全性,目的就是爲了防止資訊的外傳以及泄露。假如一旦資訊發生了泄露的問題,那麼情況一旦發生了。自責和謾罵是沒有任何用的,經營者這個時候就應該第一時間採取補救的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求助有關的機構單位來幫助資訊的找回。

如果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收集資訊的過程中遭受到了明確的拒絕之後,當事人和消費者經過溝通之後還不能達成一致,那麼這個經營者不能強制性的要求這個消費者提供資訊,也不能夠向這個消費者發送一些恐嚇的要求資訊。所以在這個收集資訊的過程中一般都是私下經營者和消費者進行溝通的一個過程,能否收集到經營者想要的資訊,是經營者自己要思考的一個問題,如果不能收集到自己想要的需要的資訊,那麼經營者也不能夠將這個脾氣發給手底下的員工,更不能將這個脾氣傳達給被收集資訊的人,因爲在這個收集資訊的過程中是不算在明文規定的條例中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ongsi/jingyingguanli/pv9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