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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會所經營收益應該歸誰所有

小區會所經營收益應該歸誰所有

小區的共有部分由全體業主所有,業主大會有權依法決定如何利用共有部分。承擔管理服務職能的物業公司或業委會,如欲充分發揮共有部分的作用,應徵得業主大會的同意後再行經營,且應尊重業主的知情權,定期公佈收支情況。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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