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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稅收行政處罰裁量權是什麼?

2020稅收行政處罰裁量權是什麼?

一、稅收行政處罰裁量權是什麼?

2020稅收行政處罰裁量權是什麼?

稅收行政處罰裁量權是在法定的幅度範圍之內是可以自由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但是必須要按照公平程序正當的原則來行使。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爲。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其他稅務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

二、稅務行政處罰處罰的程序分類是怎麼樣的?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爲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爲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涉及到稅收方面的規定,是可以按照我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的,主要就是因爲涉及到稅收問題是嚴重的侵犯到我們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秩序。當然了,這樣的一種行政處罰權在行使的時候必須要遵循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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