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繳算不算違法 職工承諾不繳社保
- 社保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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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相對來說,用人單位是占主導地位的,一般處於強勢,而勞動者處於被動地位,相對弱勢。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5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爲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應盡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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