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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要寫辭職報告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要寫辭職報告嗎?

一、合同到期不續簽要寫辭職報告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要寫辭職報告嗎?

合同到期不續簽不要寫辭職報告,合同期滿如果雙方都沒有提出續簽,不需要辭職書就可以走人。如果他不給工資可以找他要,如果還是不給就可以拿着勞動合同和相關證明資料去勞動仲裁。不知道你有沒有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情況,如果有的話一定不能寫辭職書,否則很難拿到經濟補償。

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

又細分爲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裏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

二、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在當代社會,可能大家認爲公務員的工作期限是比較久的是永久性的,但是普通的勞動崗位的話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就約定了一個具體的年限,一般10年5年都是可以的,當合同到期的時候會自動的進行續簽,也有一種情況,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但需要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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