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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違法解除的經濟賠償金。
公司確實因爲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需要經濟裁員,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只需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強制解除勞動合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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