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曠工處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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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曠工的條文,見下文: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法規違反法律、法規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的,勞動部門應責令企業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拖欠職工工資的;
(二)拒絕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
(三)支付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人工資;
(四)勞動合同解除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三條用人單位強迫職工違反規定冒險,造成嚴重傷亡和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招聘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處以罰金;
第九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有關保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給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損失。應負責賠償。
第九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負責人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透過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留勞工。
第一百條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如果未能在限期內支付,可能會增加滯納金。
第一百零一條企業不能組織勞動部門監督和檢查,報復舉報人員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終止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條件,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四條國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或社會保險基金辦事處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處罰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在閱讀了上面的介紹之後,我相信大家在這個時候已經很清楚了,我國關於員工缺勤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員工無故缺勤一般只有在嚴重情況下,公司才能給予驅逐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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