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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工傷認定證據

僞造工傷認定證據

僞造工傷認定證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爲。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爲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爲。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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僞造工傷認定證據需要怎麼採集呢?

一、社保部門可以對其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如果違法國家法律法規的,依法交給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挪用工傷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紀律處分.被挪用的基金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追回,併入工傷保險基金;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五十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弄虛作假將不符合工傷條件的人員認定爲工傷職工的;
(二)未妥善保管申請工傷認定的證據材料,致使有關證據滅失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第五十八條 經辦機構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由經辦機構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規定儲存用人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記錄的;
(二)不按規定覈定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收受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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