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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陽工傷認定複議一般結果會是什麼

朝陽工傷認定複議一般結果會是什麼

朝陽工傷認定複議一般結果會是什麼

在工作中我們有時候會受到傷害,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到相關具備資格的醫院去進行工傷鑑定。醫院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作出評定書。那麼你只要拿着這個判訂書去找公司進行賠償就好。但是公司申請複議怎麼辦呢?就以朝陽工傷認定複議爲例瞭解一下。

一般情況下工傷認定決定書上的診斷結論是不會出現錯誤的,如果真的錯了你可以帶上工傷認定決定書和你當時提交的首次醫療病歷到認定你爲工傷的部門讓他們進行重新認定(不過這個時間可能就有點麻煩了,必竟都兩年多了,就算申請行政複議時間都過了),個人認爲是你當時的受傷引起了相關的後遺症,而對後遺症這塊又不能根據工傷認定決定書進行認定,建議你還是到認定你爲工傷的部門讓他們幫你出一份與疾病相關聯的鑑定申請或直接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做一次與你當時受傷相關聯的鑑定,那樣應該就沒問題了。

工傷認定無須變更,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另外,工傷認定只是判斷是否屬於工傷,與傷殘鑑定結論沒有因果聯繫。

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工傷認定結論是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的行政行爲,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前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經過行政複議的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爲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直接提出訴訟的,作出工傷認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爲被告。

勞動仲裁裁決後,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不是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關於朝陽工傷認定複議的相關的程序以及所依據的法律。其實一般經過醫院判定的工傷診斷書是不會錯的,複議的時候也會根據診斷書來進行判定,但是可能有的時候會叫你到另一家醫院進行再次的診斷,這個時候可能會存在一定偏差,但總體上是不會相差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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