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知識不屬於工傷的行爲有哪些
- 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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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傷知識不屬於工傷的行爲有哪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按照條例第十六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爲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職工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自然是與履行工作職責無關,不得認定爲工傷。
(2)醉酒導致傷亡的.
(3)、區分工傷,應當掌握四個界限:
1.時間界限:一般情況下,只限於工作時間內。特殊情況下(見條例十四條、十五條規定),儘管發生時間在工作時間外,也屬工傷。
2.空間界限:一般情況下,只限於工作場所內。
三、《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職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於工傷:
(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將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情形定爲工傷,是因爲職工的這種傷亡是由於其自身的違法或犯罪行爲造成的,按照刑法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的規定,這種行爲本身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2)醉酒導致傷亡的。醉酒是一種個人行爲,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如禁止酒後駕車等。因此,由於醉酒導致行爲失去控制,引發各種事故不能作爲工傷處理;
(3)自殘或者自殺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繫,在這種情形中,職工本人對自己的死傷存在着主觀故意。將其認定爲工傷,有悖工傷保險的立法目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五、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工傷認定,首先應當確定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工作時間前後,勞動者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工作,受到傷害的;應當確定爲工傷,搶險救災或者維護公共利益的行爲,應當確定爲工傷,士兵在單位舊病復發,應當確定爲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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