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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患者可以享有怎樣的待遇

職業病患者可以享有怎樣的待遇

職業病患者可以享有怎樣的待遇

現在的職業病種類越來越多,很多人即使是患上職業病都不清楚自己是否患上職業病,那麼到底哪些屬於職業病,怎麼去申請職業病鑑定,職業病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若被確診爲職業病會有哪些待遇,也就是說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這些問題我們會在下文告訴您。

一、職業病的鑑定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鑑定。

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鑑定。

2、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鑑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職業病診斷鑑定申請書;

(2)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3)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4)其他有關資料。

3、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鑑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鑑定。

4、省級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爲最終鑑定。

5、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鑑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鑑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鑑定。

6、職業病鑑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凡被確診爲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病待遇。

1、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並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

2、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需進一步檢查,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爲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

3、患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由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移交新單位。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4、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構負責。

我國的職業病發展形勢嚴峻,對其也應及早做好防治措施,但是如果不幸患上了職業病該怎麼辦,如何申請職業病鑑定,職業病的鑑定程序又是怎樣的,職業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呢,如果單位給予職業病患者該有的待遇怎麼辦,這些問題可以請教專業的律師,畢竟患上職業病對於勞動者而言猶如晴天霹靂,往往會不知所措,請律師站在客觀的角度幫您出謀劃策將是最好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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