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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曠工處理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公務員曠工及其行政處理

《公務員法》第八十八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一)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 

(二)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法律和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 

(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二、企業員工曠工處理

《工會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爲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職工認爲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援和幫助。”由此可見,在對曠工職工作除名處理時,應當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

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對職工作出開除處分的過程中應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實,取得證據。企業對職工所犯錯誤的事實應進行深入細緻的調查取證,並且對所取得的證據要嚴格審覈,以保證確鑿無誤,結論材料應與本人見面,允許其申辯,如確屬於事實不符,應當糾正。

2)經廠長或經理依據職工的錯誤事實提出開除處理的意見。

3)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4)將開除處分決定報告企業的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5)將開除處分決定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本人檔案。

標籤: 曠工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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