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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分類標準

建設工程分類標準

不同的建築類型有不同的分類標準。以一般土建工程爲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爲一類建築工程:1.十二層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層建築;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單層建築;3.設有雙層吊車或吊車起重能力在五十噸以上工業廠房;4.十層以上的鋼及鋼筋砼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及筒體結構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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