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房產糾紛解答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合同欺詐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嗎?

合同欺詐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嗎?

一、合同欺詐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嗎?

合同欺詐要求解除合同合理嗎?

合同欺詐要求解除合同的做法是合理的。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爲手段,以非法佔有爲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爲。合同欺詐的行爲表現爲合同當事人一方爲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爲。

二、合同欺詐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爲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後果和不良狀態。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爲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由於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爲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

2、欺詐行爲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爲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爲-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

3、欺詐行爲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爲欺詐行爲,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

從主觀要件看:合同欺詐行爲是故意而爲,既表明行爲人具有行爲能力,同時表明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

合同欺詐行爲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

(1)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爲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爲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合同欺詐行爲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爲人設計的模式執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爲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爲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執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fangchanjieda/fangchanlvshi/wnzz9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