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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的收入怎麼判

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的收入怎麼判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因此對外開放的車位獲得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後由業主共有。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透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透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二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透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小區內佔用公共道路的車位對外開放收費的收入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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