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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額計稅依據是什麼

土地增值額計稅依據是什麼

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等產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凡是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隻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徵稅,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徵稅;二是隻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着物產權,即有償轉讓房地產徵稅,對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的房地產不徵稅。納稅人是有償轉讓房地產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包括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稅以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爲計稅依據。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爲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七條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爲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爲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爲60%。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徵用、收回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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