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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屋產權如何處理

農村房屋產權如何處理

首先是協商處理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一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農村房屋產權如何處理

二其次是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二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三再次是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最後農村房屋所有權糾紛還可以透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爲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從而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羣衆自治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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