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造成事故要擔責嗎
-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 關注:2.56W次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爲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三)行爲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爲危及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fangchanjieda/fangchanlvshi/1nr36o.html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爲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採取解危措施;
(三)行爲人由於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爲危及房屋。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