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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小產權房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拆除小產權房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對於小產權房在拆遷守程中能否獲得拆遷安置補償,分爲兩種不同情況。
一、小產權房的性質是屬於履行了審批手續的房屋,但是集體經濟組織在安置本集體民過程中擅自擴大了銷售對象。由於根據現行法律和政策,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得購買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因此買賣合同歸於無效。在此情況下,應首先認定所涉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或者屬於宅基地使用人所有,拆遷安置補償的利益,只能由所有權人即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享有。
二、小產權房是屬於違法建築。對於這種情況,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拆除小產權房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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