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房產糾紛 >房屋租賃 >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並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及《民法典》中關於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二、解除合同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歸於消滅的行爲。作爲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爲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爲。例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3、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爲。我國法律沒有采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爲。合同解除分爲兩.種: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爲不發生法律效力。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合同關係)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爲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係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第二種觀點認爲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係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係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由此可見,我國民法典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不管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在租賃合同沒有到期的時候,都是不可以隨意解除租賃合同的。有一方解除就是屬於違約的行爲,支付違約金。當人了合同是死的人是活得,可以找對方進行協議,只要雙方可以達成一致得協議,不賠償也是可以的,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fangchan/fangwuzulin/z4908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