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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賠償投資者百萬損失 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清算

被判賠償投資者百萬損失 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清算

 

基金管理人未及時清算 被判賠償投資者百萬損失

  中國法院網訊(陶志明)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審結一起委託理財合同糾紛案,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出具基金的清算報告,造成資產至今尚未處置完成,法院認定基金管理人怠於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獲賠權和違約責任條款的相關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遂依法判令基金管理人某資產管理公司賠償原告王某投資款100萬元。

  經審理查明,案涉私募投資基金於2017年3月23日成立,並於2017年4月20日透過備案公示。2018年7月,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向某銀行南昌分行申請辦理基金轉託管,爲此,雙方簽訂《私募投資基金託管協議》。2017年4月20日,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向案涉私募投資基金的投資者出具《差額補償及回購承諾》一份,主要內容載明:若基金投資未能按時回款,影響到投資者的兌付,我方承擔回購責任及投資人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的差額補償責任。

  原告王某按照合同約定於2019年4月16日向基金募集專用帳戶轉入100萬元。2019年10月10日,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發出《私募基金延期的公告》,告知投資人因票據市場的波動票據資產處置難度加大,基金產品資金流動性壓力增大,決定延期兌付基金收益,並暫停基金的贖回。並告知投資人,由於目前資產尚未處置完成,清退比例目前無法覈實,具體清退方案將在後續公告中說明。

  此後,原告既無法作出贖回申請,也未得到基金管理人關於基金財產清算確認或獲取相應資金,故訴至法院。

  法院認爲,案涉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形式及內容均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涉案基金已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屬合法有效,各方均應恪守。涉案基金因流動性困難等原因導致延期或預虧,屬於投資風險,由此可能產生的損失本應由投資人承擔,但因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作爲基金管理人,在其單獨作出清退基金決定後,即未及時出具基金的清算報告,亦未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商議解決方案,造成資產至今尚未處置完成,清退比例至今無法覈實,視爲其已怠於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獲賠權和違約責任條款的相關約定,至原告至今無法兌付,故被告某資產管理公司應在原告主張兌付本金100萬元的範圍內即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對原告主張投資收益,並非直接損失,不屬於賠償範圍,不予支援。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判決書宣判後,原被告均服判息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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