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二審被駁回 申請再審獲支援 買賣無手續的宅基地 買方訴請返還價款
- 律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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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2月17日原告作爲乙方與被告作爲甲方籤訂《土地轉讓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轉讓給乙方的宅基地位於某某處,面積70平方米。甲、乙雙方商定轉讓土地總價爲人民幣壹拾叄萬陸仟元(¥136000元),乙方一次性交付清款項給甲方。原、被告簽訂了上述協議後,原告於2014年2月17日向被告支付了上述土地的價款136000元。原告交付了上述價款後,一直未接收協議約定的宅基地。
原告於2020年8月20日起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涉案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判決被告返還原告136000元及支付資金佔用費(計算方式:以136000元爲基數,按年利率6%自2014年2月17日起計至還清之日止,暫計至2020年7月17日爲52360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立案審理後,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1年1月26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原告仍不服裁定,向高院提起再審申請,高院於2022年5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一審、二審民事裁定,指令一審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一審法院於2022年11月1日重新立案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
關於《土地轉讓協議書》的效力問題。協議約定轉讓的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原告雖未接收約定的土地進行建設,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爲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在已批准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爲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涉案農村集體土地用於建設卻未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不能作爲宅基地進行非法轉讓,原、被告的土地轉讓行爲明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認定爲無效合同。因此,原、被告於2014年2月17日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認定爲無效合同。
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原、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雙方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造成合同無效,雙方都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原告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 無效,要求被告返還土地轉讓款136000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援。
對於原告主張的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佔用費的問題。原告尚未接收土地,未實際控制、佔有、使用土地,但已經向被告交付了價款,確實產生了資金被佔用的損失。被告明知案涉土地沒有合法的用地手續,仍向原告轉讓,而原告明知被告不能提供合法用地手續,仍向被告購買,雙方對合同的無效均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本院酌定被告應支付的資金佔用費計算方式如下: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貨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 LPR 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被告於2014年2月17日簽訂的《土地轉讓協議書》無效;
二、被告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轉讓價款136000元並支付資金佔用費給原告(資金佔用費計算如下:以136000元爲基數,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貨款利率計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LPR 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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