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婚前買房,老婆用婚前公積金還貸,離婚時增值部分怎麼分?
- 律師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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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中,經鑑定,前述房產中由阿琴使用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還貸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爲37萬元,雙方對阿琴投入的8萬元及相應增值部分37萬元的歸屬各執己見。
阿坤
阿琴自願將她的個人婚前財產投入到我們夫妻二人婚後的共同生活之用,應視爲自願贈與,她的個人婚前財產已轉化爲我們夫妻婚後的共同財產,相應增值部分也應爲夫妻共同財產。退一步講,即便沒有轉化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她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依法也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這37萬元是我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所產生的增值,全部45萬元理應歸我所有。
法院認爲
阿坤主張阿琴於婚後提取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8萬元用於償還阿坤個人婚前房產按揭貸款的行爲系贈與,但其並未能舉證證實阿琴就該款項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因而該部分款項依法仍爲阿琴個人所有。
阿坤又主張即便該8萬元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款項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37萬元因產生於婚後,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然房屋的增值屬於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後經營所得,阿琴使用其個人婚前財產用於償還阿坤個人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該部分款項所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亦爲自然增值,應爲阿琴個人所有。
因此,阿坤應就案涉房產向阿琴支付補償款共計45萬元。
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案件中,一方婚前購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的情形較爲普遍,而如本案中一方使用個人婚前財產償還另一方婚前房產的按揭貸款的情形則較爲少見。對於個人婚前財產應歸該方所有,因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一般爭議不大;而對於個人婚前資金投入所產生的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實踐中容易產生較大爭議。
房產增值部分的歸屬應如何確定,關鍵是解決該增值部分的性質問題。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規定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爲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阿坤認爲增值部分37萬元產生於婚後,應歸夫妻雙方共有,實際上是將房產增值視爲夫妻投資和經營的結果,但應當認識到,房產增值從本質上反映的是投入的資金因市場因素變化而實現的自然性增長,有別於夫妻一方或雙方爲出租房屋、買賣股票、經營生意等投入勞動、管理而實現的主動性增值。因此,房產增值是投入的資金所產生的自然增值,而非經營所得。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自然增值,仍爲其個人所有。
本案中阿坤未能舉證證實阿琴就其個人婚前公積金具有贈與的意思表示,而房產增值又屬於自然增值而非孳息或夫妻婚後經營所得,故法院判決確定阿琴的個人婚前住房公積金款項還貸部分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均歸阿琴個人所有。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廈門中院、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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