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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遺產繼承研究

韓國遺產繼承研究

筆者團隊前幾年承辦過一系列的涉韓業務。當時查詢韓國的民法典,我們就注意到了韓國的繼承製度與中國的繼承製度有很大的不同。最近,正好有客戶有關於韓國財產糾紛案件牽涉到了繼承的問題,所以本文給大家分享韓國關於法定繼承的相關知識。

韓國遺產繼承研究

一、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是根據法律直接規定的繼承人的範圍、繼承人繼承的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及遺產分配原則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一種法律推定繼承。被繼承人未立遺囑或所立遺囑無效時,法律根據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間的近親屬關係,推定被繼承人生前願意將自己的遺產由全體繼承人按照近親屬親等的近遠、一般均等分配的方法進行繼承。

根據《韓國民法典》第1000條和第1003條的規定,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卑親屬(胎兒被視爲已出生)、直系尊親屬、兄弟姐妹、四親等以內的旁系。

首先,第一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其次,第二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尊親屬;

再次,第三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

最後,第四繼承順序是被繼承人的四親等以內的旁系血親。

《韓國民法典》對配偶規定了無固定順序。之所以這麼規定,是爲了平衡了死者配偶與血親雙方的利益,同時也反映了死者的部分願望,可以兼顧實現生者的基本繼承權利和死者遺產的公平分配目的的雙向社會功能。

二、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根據《韓國民法典》第1009條的規定,同順位的繼承人爲數人時,均分應繼分;被繼承人的配偶的應繼分,與直系卑親屬共同繼承時,應加算直系卑親屬應繼分的五成,與直系尊親屬共同繼承時,應加算直系尊親屬應繼分的五成。第1010條規定代替死者或欠格者成爲繼承人者的應繼分,依據死者或欠格者的應繼分。

也就是說,在先順位的一人或多人均分財產,但配偶的繼承份額比較特殊,應加算應繼分。

三、法定繼承中的代位繼承

《韓國民法典》第1001條規定,“成爲繼承人的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或者兄弟姐妹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成爲欠格者,並有其直系卑親屬時,由其直系卑親屬代替死亡或欠格者的順位成爲繼承人。”

也就是說,代位繼承人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並且不受輩分的限制,只要是晚輩直系血親就可以作爲代爲繼承人。

綜上所述,韓國的繼承製度和我們國家的繼承製度還是存在着較大不同的。最主要的表現在配偶的繼承份額和有關尊卑血親的繼承規定上。韓國將直系血親卑親屬確定爲第一順位繼承人,而直系血親尊親屬確定爲第二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說原則上子女、孫子女可以繼承父母、祖父母的財產,父母、祖父母不能繼承子女、孫子女的。而我國繼承製度沒有做這樣的區分,在我國有關繼承的的法律設計中直系親屬的繼承權利是一樣的。相比較而言,我個人認爲韓國的這一設計更爲合理,不僅符合一般的人性推定,現實中也能避免很多糾紛。當然,我們這裏只是作簡要的介紹探討,如果真的遇到法律問題,最好聯繫專業律師諮詢!

 

 

 

標籤: 遺產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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