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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祕密案件判斷標準

商業祕密案件判斷標準

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經營資訊等商業資訊商業祕密應當具有祕密性、價值性和保密性三個特徵。其中與技術有關的結構、原料、組分、配方、材料、樣品、樣式、植物新品種繁殖材料、工藝、方法或其步驟、算法、數據、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等資訊,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技術資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創意、管理、銷售、財務、計劃、樣本、招投標材料、客戶資訊、數據等資訊,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四款所稱的經營資訊客戶資訊,包括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習慣、意向、內容等資訊。

商業祕密案件判斷標準

爲公衆所知悉的標準指(一)該資訊在所屬領域屬於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的;(二)該資訊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等內容,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透過觀察上市產品即可直接獲得的;(三)該資訊已經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公開披露的;(四)該資訊已透過公開的報告會、展覽等方式公開的;(五)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從其他公開渠道可以獲得該資訊的。將爲公衆所知悉的資訊進行整理、改進、加工後形成的新資訊,符合本規定第三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新資訊不爲公衆所知悉。

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侵犯商業祕密”,包括不正當的獲取、披露及使用行爲,侵權人主觀上是爲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客觀上侵害了他人商業祕密,給商業祕密持有人造成商業損失。主觀上有獲取不正當競爭優勢的目的是認定侵犯商業祕密的重要標準。

標籤: 商業祕密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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