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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爲加強對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的職業准入管理,進一步規範註冊計量師管理權責,促進註冊計量師隊伍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等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在原註冊計量師資格制度基礎上,制定了《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頒佈單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文       號:國市監計量[2019]197號

頒佈時間:2019-10-15

實施時間:2019-10-1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加強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管理,提高計量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保障全國量值傳遞的準確可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和國家職業資格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從事計量檢定、校準、檢驗、測試等計量技術工作(以下簡稱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設定註冊計量師准入類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國家職業資格目錄。

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專業技術人員,依據計量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需經考試取得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並註冊後,方可從事規定範圍內的計量技術工作。

其他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可根據需要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作爲具有相應能力的證明。

第四條 註冊計量師分爲一級註冊計量師和二級註冊計量師。

一級註冊計量師英文譯爲 Level 1 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二級註冊計量師英文譯爲 Level 2Certified Metrology Engineer。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制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並按照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與監管。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 市場監管總局負責擬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審題和主觀題閱卷工作,並提出考試合格標準建議。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審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和考試大綱,組織實施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會同市場監管總局確定合格標準,對考試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九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符合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的考試。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和外籍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二)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三)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四)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五) 取得理學或工學門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 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的最低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一條 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取得中專及以上學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十二條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發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製,市場監管總局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共同用印,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三條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爲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四條國家對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和市場監管部門授權技術機構中執行計量檢定任務的註冊計量師實行註冊管理。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需經註冊取得《註冊計量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後,方可開展相應的計量檢定活動。

第十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爲一級註冊計量師的註冊審批機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爲二級註冊計量師的註冊審批機構。

第十六條 申請註冊者,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

(二)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

(三)受聘於國家依法設定的計量檢定機構或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授權的計量技術機構;

(四)取得所申請註冊的《計量專業項目考覈合格證》(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計量檢定員證》中核準的專業項目可視同計量專業項目考覈合格證明)。

第十七條 《註冊證》註冊有效期爲5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註冊計量師的執業憑證,由註冊計量師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十八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證》的,應當予以撤銷,當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註冊審批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註冊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執 業

第二十條 註冊計量師應當依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工作單位計量技術工作資質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相應的執業活動。

第二十一條一級註冊計量師執業範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指導和培訓本專業其他計量技術人員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二條 二級註冊計量師執業範圍:開展計量標準器具的檢定和工作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以及其他計量技術工作,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

第二十三條 一級註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能力:

(一)有豐富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熟練運用計量基本知識,進行測量不確定度分析與評定;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瞭解國際相關標準或技術規範,以及計量技術發展前沿情況,具有計量技術課題研究能力和解決本領域複雜、疑難技術問題的能力;

(三)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規範,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基準、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能夠指導本專業二級註冊計量師開展量值傳遞工作。

第二十四條 二級註冊計量師應當具備以下能力:

(一)有一定的計量技術工作經驗,熟悉國家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法律規定,掌握計量基礎知識,具有正確使用和表述測量不確定度的能力;

(二)熟悉本專業計量技術,熟練掌握本領域計量技術法規,具有建立、使用和維護相關計量標準,開展量值傳遞以及出具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的能力。

第二十五條 因註冊計量師出具的計量技術報告或相關證書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要求,給用戶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註冊計量師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接受繼續教育,更新專業知識,提高業務水平。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七條 註冊計量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相應級別註冊計量師稱謂;

(二)在註冊的工作單位和規定範圍內依法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履行崗位職責;

(三)參加繼續教育;

(四)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五)在相關計量技術工作檔案上簽字;

(六)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爲進行申訴。

第二十八條 註冊計量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計量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技術規範;

(三)保證計量技術工作的真實、可靠,以及原始數據和有關技術資料的準確、真實、完整,並承擔相應責任;

(四)保守在計量技術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和他人的技術或商業祕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專業技術人員取得一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認定其具備工程師職稱;取得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按照工程技術人員職稱制度有關要求,認定其具備助理工程師或技術員職稱。專業技術人員取得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可作爲申報高一級職稱的條件。

第三十條 註冊計量師的註冊管理以及繼續教育等具體辦法,由市場監管總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 原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檢定員證》繼續有效。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人事部、原質檢總局印發的《註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定》《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註冊計量師資格考覈認定辦法》(國人部發〔2006〕40號)同時廢止。根據國人部發〔2006〕40號檔案取得的一級註冊計量師、二級註冊計量師職業資格證書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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