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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南、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省、自治區、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
爲貫徹落實中編辦《關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和核定政法專項編制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9〕15號)和中央編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鐵道部《關於鐵路法院檢察院管理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鐵政法〔2010〕238號)檔案精神,經徵得鐵道部同意,現就推進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鐵路運輸法院(以下簡稱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1]12號

頒佈時間:2011-08-07

實施時間:2011-08-0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性質檔案

一、各進階人民法院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在省一級移交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協調本地區法院系統內部的相關改革工作。根據有關檔案的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研究提出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意見,推進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穩步有序進行。

二、根據中央有關檔案規定,鐵路法院與鐵路運輸企業分離,一次性整體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後,由鐵路法院駐在地的省一級黨委和進階人民法院,實行屬地管理。鐵路法院經費和財務管理應與幹部人事管理、法律職務任命等相一致。

三、改革後,鐵路法院“三定”方案,根據鐵路法院審判及各項工作的實際需要,參照當地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機構設定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意見,商報省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

四、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中,各進階人民法院和有關鐵路法院要就人員過渡事宜提出具體方案,嚴格執行人員過渡的條件範圍、考覈考試等各項相關規定。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或者考覈、考試不合格的人員,依照規定不予接收,由所在鐵路局(公司)妥善解決。

根據中央編辦發〔2009〕15號和鐵政法〔2010〕238號檔案精神,2009年7月8日以前鐵路法院系統離退休人員,按照鐵道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妥善解決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前已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問題的通知》(鐵勞衛〔2009〕143號)解決待遇,日常管理由鐵路公安機關代管。2009年7月8日(含)後已經辦理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屬於移交範圍,由鐵路局(公司)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妥善辦理。

鐵路法院的工勤人員的移交工作,由各鐵路局(公司)按照本地區相關規定商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妥善解決。工勤人員移交不出去的,由所在鐵路局(公司)妥善安置。

五、鐵路法院辦公用房、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用房建設標準執行201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准發佈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鐵路法院審判法庭各類用房和人民法庭各類用房建築面積控制指標分別執行2010年《人民法院法庭建設標準》規定標準的上限。面積不達標的,可採取貨幣補償方式解決。

關於土地移交問題總的原則是,土地隨房產一併移交,具體可參照鐵路主輔分離時鐵路用地資產劃分的做法。鐵路法院系統獨立使用的院落、房屋所屬的土地,隨院落、房屋資產一併移交;鐵路法院系統與其他單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築物的,可按移交房屋面積計算分攤土地面積後,隨房屋資產一併移交;土地分割需支付的測量、辦證等費用,由鐵路局(公司)承擔。

六、關於車輛和資訊技術裝備等辦案業務裝備,參照《基層人民法院基本業務裝備配備指導標準》執行。鐵路法院業務用車和公務用車應由鐵路局(公司)予以解決。需要採用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解決的,車輛按每輛20萬元標準給予補償;資訊技術裝備等其他辦案業務裝備的補償標準,由接收方與鐵路局(公司)協商妥善解決。

七、移交協議應根據鐵路局(公司)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協商明確的移交基本原則、總體要求、具體政策和責任落實等內容,由鐵路局(公司)與地方黨委、政府確定的單位簽署。

移交協議內容應包括移交機構、移交人員範圍、資產情況及移交方式、檔案材料移交等主要內容,各地可根據規定和實際要求確定移交協議的具體內容。

移交要堅持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內鐵路法院改制政策標準統一,移交同步的原則,並與檢察院管理架構相互協調。

八、各進階人民法院要提前做好本轄區鐵路法院2012年度經費預算編制工作,納入本轄區法院系統年度預算。

九、鑑於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對鐵路法院案件管轄範圍進行深入的調研論證,在新的規定出臺前仍按原規定執行,維持現狀不變(包括進階人民法院已指定由鐵路法院管轄的案件)。各相關進階人民法院要從大局出發,不能因爲案件管轄問題,影響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正常進行。

十、鐵路法院管理體制改革移交工作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各進階人民法院要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改革移交措施的落實,要在今年9月底前將人員過渡情況、人財物管理模式及“兩房”解決方案、資產移交具體工作方案報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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