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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

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

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

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

出版社書稿檔案管理辦法中規範了案捲上架按書的出版時間順序或類別排列的要求,書稿檔案的保管期限的規定,書稿檔案立卷方法以及作品出版以後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一般原稿儲存二、三年後,退還作者,並辦理清退手續,原稿退還簽收單應歸檔等內容,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新聞出版總署(原新聞出版署)(已撤銷),國家檔案局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2-09-13

實施時間:1992-09-13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實行出版社書稿檔案的科學管理,有效地收集和利用書稿檔案,加強出版社建設和出版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書稿檔案是圖書編輯出版過程的歷史記錄,是國家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章 書稿檔案管理的職責

第三條 各出版社書稿檔案工作,在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下,由其主管領導機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出版社應建立檔案工作機構,集中統一管理本社檔案。書稿檔案由編輯室收集、整理,立卷後,總編室負責歸檔、管理,並定期移交出版社檔案機構。

第三章 書稿檔案立卷範圍

第五條 每一種圖書的書稿檔案,應反映編輯出版的全過程。立卷歸檔的檔案、材料範圍是:

(一)選題、約稿、組稿、出版情況記錄和書稿的有關合同、協議書(包括合作出版)。

(二)各級審稿意見,包括責任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複審,總編輯(副總編輯)終審意見和外審、會審意見及責任編輯加工、整理記錄。

(三)出版單位有關書稿出版過程中的請示、報告,上級的指示、批覆,重要電話、面洽、會議的記錄。

(四)著(譯、畫)作原稿或複製件(原稿退還作者後應有原稿退還簽收單)。

(五)封面設計、重要人物的題詞手跡等材料。

(六)與作者有關書稿問題的往來信件和退改意見。

(七)圖書出版通知單、清樣、樣書。

(八)發稿後的變動(如書名、作者署名、發行方式的改變,停發、停印、停售及報廢等)情況及變動的根據。

(九)稿酬、版稅通知單。

(十)獲獎、受查處情況的記錄。

(十一)有參考價值的讀者來信、對圖書的重要評論等。

第四章 書稿檔案立卷方法

第六條 書稿檔案以書名立卷,每出一種書立一卷或數卷,並按卷夾封面所列項目填寫。

第七條 書稿檔案按出版年度歸檔,跨年度的書稿檔案,應在圖書出版年度內歸檔。

第八條 出版社編輯室,應根據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在出書後三個月內將完整的書稿檔案移交出版社總編室。

第九條 作品出版以後原稿(手跡)歸作者所有,除雙方合同約定者外,一般原稿儲存二、三年後,退還作者,並辦理清退手續。原稿退還簽收單應歸檔。

第十條 卷內材料以左下方對齊,在左側裝訂。遇有照(底)片、音像製品,須標明標題和作者(按國家檔案局《照片檔案管理規範》),可分類集中保管,但要註明編號,以便查找。樣書也可分類集中保管。

第十一條 書稿檔案的全宗號由上級檔案部門確定。

第五章 書稿檔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條 凡具有重要歷史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爲“永久”保管。

第十三條 凡比較重要的、具有長期借鑑、利用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爲“長期”保管”。

第十四條 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時期內有參考利用價值的書稿檔案,列爲“短期”保管。

第十五條 對列爲“長期”、“短期”保管的書稿檔案,到期經過鑑定,需要繼續儲存的,可升爲“永久”、“長期”保管;對確無繼續儲存價值的,可經出版社領導批准後按規定銷燬。

第六章 書稿檔案的保管及設備

第十六條 出版社應根據儲存的書稿檔案的數量,設定必需的專用庫房,購置必備的箱櫃。庫房要堅固,並有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等設施。

第十七條 案卷上架可按書的出版時間順序或類別排列。再版的書稿案卷放在本書初版的書稿案卷後面。

第十八條 出版社檔案機構應建立《書稿案卷接收登記簿》、《書稿檔案借閱登記簿》、《書稿檔案銷燬清冊》。

第十九條 出版社檔案機構應建立書稿檔案“人名索引卡”、“書名索引卡”、“書稿、校樣保管卡”等,作爲輔助查找工具。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新聞出版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1月14日發佈的《出版社書稿檔案工作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1、軟卷皮封面格式(略)

2、卷內目錄格式(略)

3、備考表格式(略)

4、卷盒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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