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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部門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商業部門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商業部門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商業部門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管理辦法

爲了積極、穩妥地在商業部門逐步推行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有關的經濟合同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商業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商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1-05-25

實施時間:1991-05-25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爲了積極、穩妥地在商業(包括糧食、供銷合作社,下同)部門逐步推行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關於各級業務主管部門應對有關的經濟合同進行監督檢查,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的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逐步推行經濟合同示範文字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商業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業部門推行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制度,其目的逐步規範商業企業和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當事人的簽約行爲,完善購銷(調撥)合同的管理,維護商品流通秩序,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商業部門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是規範的、指導性的文字,既要積極提倡、宣傳,引導當事人自覺使用統一制定的示範文字,實施步驟上又要力求穩妥,逐步推行。

第四條 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由商業部有關業務司局根據商品和行業特點起草設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由商業部統一發布,並抄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商業部發布的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的性質,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的通用的購銷合同示範文字一樣,屬於全國經濟合同示範文字系列,當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用。對當事人有特殊要求的商品購銷活動,允許當事人使用自制的合同文字和手抄合同文字;對要求迅速交易的購銷活動,允許當事人以電報、電傳、電話等形式達成協議,但合同內容不得違反《經濟合同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主要條款,特別是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要明確具體。

第六條 要採取靈活多樣的形式,方便當事人使用購銷合同示範文字。允許當事人按其示範文字的內容、格式增加當事人名稱、地址、電話、電報掛號、開戶銀行、帳號、郵政編碼和固定的商品名稱、型號等,自印自用。具體商品購銷合同示範文字,也可以由省級商業主管部門指定一個具體商品主營公司統一印製,酌情收取工本費,供需要數量較少的當事人領取使用。

第七條 對一九八四年以來商業部制定、印發的有關商品購銷合同實施辦法附件確定的各種具體商品購銷合同文字,在未修訂、宣佈廢止前,繼續有效。在上述商品購銷合同文字修訂、重新發布後,原有的合同文字允許繼續使用,避免浪費。

第八條 各級商業主管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的管理,廣泛宣傳逐步推行購銷合同示範文字制度的重要意義。對當事人因購銷活動需要未使用合同示範文字的,不應採取罰款、限制企業評優、升級等制裁手段;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的調解申請應予受理

第九條 各級商業主管部門要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推行購銷合同示範文字的工作。按照分工、相互合作,建立必要的聯繫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十條 本辦法由商業部政策法規司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以本辦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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