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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

《外商投資資訊報告辦法》已經2019年12月19日商務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透過,並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同意,現予公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文       號:商務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2019年第2號

頒佈時間:2019-12-30

實施時間:2020-01-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提升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資政策措施,改善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應由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本辦法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第三條 商務部負責統籌和指導全國範圍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關機構負責本區域內外商投資資訊報告工作。

第四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透過企業登記系統以及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商務主管部門報送投資資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及時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上述投資資訊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

商務部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及時接收、處理市場監管部門推送的投資資訊以及部門共享資訊等。

第五條 市場監管總局統籌指導全國企業登記系統、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建設,保障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的實施。

第六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做好工作銜接。商務主管部門應當爲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報送投資資訊提供專門指導。

第七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及時報送投資資訊,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原則,不得進行虛假或誤導性報告,不得有重大遺漏。

第二章 報告主體、內容與方式

第八條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透過提交初始報告、變更報告、註銷報告、年度報告等方式報送投資資訊。

第九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時透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外國投資者股權併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應在辦理被併購企業變更登記時透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初始報告。

第十條 外國投資者提交初始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資訊、投資交易資訊等資訊。

第十一條 初始報告的資訊發生變更,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辦理企業變更登記(備案)時透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

不涉及企業變更登記(備案)的,外商投資企業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20個工作日內透過企業登記系統提交變更報告。企業根據章程對變更事項作出決議的,以作出決議的時間爲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法律法規對變更事項的生效條件另有要求的,以滿足相應要求的時間爲變更事項的發生時間。

外商投資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可僅在外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累計超過5%或者引起外方控股、相對控股地位發生變化時,報告投資者及其所持股份變更資訊。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提交變更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資訊、投資交易資訊等資訊的變更情況。

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註銷或者轉爲內資企業的,在辦理企業註銷登記或者企業變更登記後視同已提交註銷報告,相關資訊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

當年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提交年度報告,應當報送企業基本資訊、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資訊、企業經營和資產負債等資訊,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還應當報送獲得相關行業許可資訊。

第十六條 初始報告、變更報告和年度報告等的具體內容,按照確有必要原則,結合外商投資實際情況和企業登記註冊、企業資訊公示的有關規定確定,由商務部以公告形式對外發布。

第三章 資訊共享、公示與更正

第十七條 商務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資訊報告工作需要建立外商投資資訊共享機制。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的外商投資資訊,應當及時與商務主管部門共享。

第十八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投資資訊,根據《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應當向社會公示或者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同意公示的,將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及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發現其存在未報、錯報、漏報有關投資資訊的,應當及時進行補報或更正。外商投資企業對《企業資訊公示暫行條例》第九條所列年度報告公示資訊的補報或者更正應當符合該條例有關規定。

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未報、錯報、漏報的,應當通知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於20個工作日內進行補報或更正。

更正涉及公示事項的,更正前後的資訊應當同時公示。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遵守本辦法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商務主管部門可聯合有關部門,採取抽查、根據舉報進行檢查、根據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的建議和反映的情況進行檢查,以及依職權啓動檢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商務主管部門採取抽查方式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履行資訊報告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應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抽查事項及查處結果及時透過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存在違反本辦法的行爲的,可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採取書面形式,有明確的被舉報人,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商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或司法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有違反本辦法的行爲的,可向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監督檢查的建議,商務主管部門接到相關建議後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對於未按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報告,或曾有報告不實、對監督檢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務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記錄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商務主管部門可依職權對其啓動檢查。

第二十二條商務主管部門可採取實地核查、書面檢查等方式進行監督檢查,可根據需要從其他部門獲取資訊用於覈實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報送的投資資訊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法查閱或者要求被檢查人提供有關材料,被檢查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提供。

第二十三條 商務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檢查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接受被檢查人提供的財物或者服務,不得謀取其他非法利益。

第二十四條 商務主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祕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資訊,且在商務主管部門通知後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予以補報或更正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其於20個工作日內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故意逃避履行資訊報告義務,或在進行資訊報告時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誤導性或虛假資訊;

(二)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就所屬行業、是否涉及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企業投資者及其實際控制人等重要資訊報送錯誤;

(三)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報送投資資訊,並因此受到行政處罰的,兩年內再次違反本辦法有關要求;

(四)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情形。

第二十六條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掌握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未依法履行資訊報告義務的有關情況,應當記入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並按照國家關於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完善信用監管。

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違反資訊報告義務受到商務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商務主管部門可將相關情況在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公示平臺上予以公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信用資訊系統。

商務主管部門可與市場監管、外匯、海關、稅務等有關部門共享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履行資訊報告義務以及受到相應行政處罰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爲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公示平臺上有關資訊記錄不完整或者有錯誤的,可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修正。經覈查屬實的,予以修正。

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改正違法行爲、履行相關義務後1年內未再發生違反資訊報告義務行爲的,可向商務主管部門申請移除外商投資資訊報告系統公示平臺上有關資訊記錄。經覈查屬實的,予以移除。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含多層次投資)設立企業的,在向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報送年報資訊後,相關資訊由市場監管部門推送至商務主管部門,上述企業無需另行報送。

第二十九條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創業投資企業和以投資爲主要業務的合夥企業在境內投資設立企業的,應當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報送投資資訊。

第三十條 非企業形式的外商投資,應由外國投資者參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報送投資資訊,但透過部門資訊共享可以獲得相關資訊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企業設立、變更、註銷登記前須行業主管部門許可的,外國投資者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申請登記註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三十二條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金融行業,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投資者以及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的投資,參照本辦法報送投資資訊。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變更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標籤: 報告 外商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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