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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

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是爲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透過,2014年5月17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2號公佈,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

最新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全文包括總則、項目管理方式、項目覈准、項目備案、項目變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三十八條。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深化外商投資管理體制改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及《政府覈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覈准目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外商投資合夥、外商併購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及再投資項目等各類外商投資項目。

第二章 項目管理方式

第三條 外商投資項目管理分爲覈准和備案兩種方式。
第四條 根據《覈准目錄》,實行覈准制的外商投資項目的範圍爲: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覈准。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覈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由地方政府覈准。
(三)前兩項規定之外的屬於《覈准目錄》第一至十一項所列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覈准目錄》第一至十一項的規定覈准。
(四)由地方政府覈准的項目,省級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準權限。由省級政府覈准的項目,覈准權限不得下放。本辦法所稱項目覈准機關,是指本條規定具有項目覈准權限的行政機關。
第五條 本辦法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增資項目總投資以新增投資額計算,併購項目總投資以交易額計算。
第七條 外商投資涉及國家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全審查

第三章 項目覈准

第八條 擬申請覈准的外商投資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編制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項目及投資方情況;(二)資源利用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三)經濟和社會影響分析。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併購方情況、併購安排、融資方案和被併購方情況、被併購後經營方式、範圍和股權結構、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第九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編制並頒佈項目申請報告通用文字、主要行業的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字、項目覈准檔案格式文字。對於應當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覈准或者審覈後報國務院覈准的項目,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制定並頒佈《服務指南》,列明項目覈准的申報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內容,爲項目申報單位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十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檔案:
(一)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及經審計的最新企業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開戶銀行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
(二)投資意向書,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
(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選址意見書(僅指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四)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設用地範圍內進行改擴建的項目,可以不進行用地預審);
(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檔案;
(六)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七)以國有資產出資的,需由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確認檔案;
(八)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檔案。
第十一條 按覈准權限屬於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覈准的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後,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申請報告,並附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項目覈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報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補正。
第十三條 對於涉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職能的項目,項目覈准機關應當商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審查意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查意見的,視爲同意。
第十四條 項目覈准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進行評估論證,接受委託的諮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評估報告。對於可能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項目覈准機關在進行覈准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衆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第十五條 項目覈准機關自受理項目覈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如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覈准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項目申報單位。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委託諮詢評估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條件是: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的規定;
(二)符合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準;
(三)合理開發並有效利用了資源;
(四)不影響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
(五)對公衆利益不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六)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外債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對予以覈准的項目,項目覈准機關出具書面覈准檔案,並抄送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節能審查等相關部門;對不予覈准的項目,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項目申報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項目備案

第十八條 擬申請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需由項目申報單位提交項目和投資方基本情況等資訊,並附中外投資各方的企業註冊證明材料、投資意向書及增資、併購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決議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 外商投資項目備案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及准入標準,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
第二十條 對不予備案的外商投資項目,地方投資主管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項目變更

第二十一條 經覈准或備案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向原批准機關申請變更:
(一)項目地點發生變化;
(二)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三)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發生變化;
(四)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規定需要變更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變更覈准和備案的程序比照本辦法前述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經覈准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備案管理範圍的,應按備案程序辦理;予以備案的項目若變更後屬於覈准管理範圍的,應按覈准程序辦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覈准或備案檔案應規定檔案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原核準和備案機關提出延期申請。在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且未提出延期申請的,原核準檔案期滿後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 對於未按規定權限和程序覈准或者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援。
第二十六條 各級項目覈准和備案機關要切實履行覈准和備案職責,改進監督、管理和服務,提高行政效率,並按照相關規定做好項目覈准及備案的資訊公開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行業管理、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項目申報單位執行項目情況和外商投資項目覈准或備案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檢查,加快完善資訊系統,建立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准入標準、誠信記錄等資訊的橫向互通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爲並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實現行政審批和市場監管的資訊共享。
第二十八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聯合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建立完善外商投資項目管理電子資訊系統,實現外商投資項目可查詢、可監督,提升事中事後監管水平。
第二十九條 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每月10日前彙總整理上月本省項目覈准及備案相關情況,包括項目名稱、覈准及備案文號、項目所在地、中外投資方、建設內容、資金來源(包括總投資、資本金等)等,報送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項目覈准和備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項目覈准和備案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覈准和備案過程中濫用職權謀取私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二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專家評議的專家,在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受項目覈准機關委託開展評估或者參與專家評議過程中,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以拆分項目或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覈准或備案的,項目覈准和備案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覈准及備案。已經取得項目覈准或備案檔案的,項目覈准和備案機關應依法撤銷該項目的核準或備案檔案。已經開工建設的,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相應的項目覈准和備案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具有項目覈准職能的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和省級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外商投資項目覈准具體實施辦法和相應的《服務指南》。
第三十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投資者在祖國大陸舉辦的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在境內投資的項目,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外商投資項目管理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6月17日起施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發佈的《外商投資項目覈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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