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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

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

交通肇事者對賠償問題拖拖拉拉不處理的態度,有些就是因爲當事人根本就沒有交強險的,這樣的情形反而讓部分受害者在索賠的時候犯了疑惑,當下可能就會對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的問題產生疑惑,這裏可以告訴大家,請求被告進行合理的賠償和對方有買交強險沒有任何關係,所以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的範圍內賠償是完全可以的。

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

一、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

肇事車輛未投交強險,受害人也可以請求肇事車輛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賠償損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由此可見,交強險只對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另一方面,保險公司只對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只在相應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有關賠償項目和賠償標準的規定,就是本條所說的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 ,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二、交強險賠償限額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每次事故在下列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

(一)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50000元;

(二)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8000元;

(三)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2000元;

(四)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爲10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爲16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爲400元。

實際上超出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也是可以請求肇事者合理賠償的,受害者在請求被告方對自己進行賠償的時候不需要考慮對方到底有沒有交強險,因爲有或者是沒有交強險不會對具體賠償的標準產生任何影響,只是被告方個人在沒有交強險的時候要全部承擔所有的經濟壓力。這就是請求被告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是否可以的所有內容了。

標籤: 賠償 交強險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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