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車輛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 >

受害者認爲交通肇事罪量刑過低法院會重判嗎?

受害者認爲交通肇事罪量刑過低法院會重判嗎?

一、受害者認爲交通肇事罪量刑過低法院會重判嗎?

受害者認爲交通肇事罪量刑過低法院會重判嗎?

受害者認爲交通肇事罪量刑過低法院一般不會重判,任何不服從判決的情形,可以提出申訴請求。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二條 申訴的提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三條 因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爲的。

二、交通肇事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怎麼認定

1、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逃逸緻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區別要點:交通肇事罪(逃逸緻人死亡)僅有消極的不救助行爲;而故意殺人或傷害罪行爲。

(1)有積極行爲,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

(2)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因爲遺棄、隱藏,使被害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注意,對這種情形在不能證實具有直接故意的情況下,如果事實上沒有發生“死亡或殘疾”結果的,不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未遂罪處罰。

2、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要點是,如果故意使用駕車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場所故意撞死撞傷多人的,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駕車的方式殺害、傷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之後,若是經過交通管理部門的認定,確定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罪的,那麼就需要由公安機關來處理此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之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然後檢察院會向法院起訴,法院在受理訴訟請求之後,會結合提交的相關證據、法條規定等要素來宣判刑事處罰。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cheliang/shiguchuli/n671n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