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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費是不是併入工資交個稅?

過節費是不是併入工資交個稅?

過節費是需要併入到工資交個稅的;但前提也要確定工資的金額達到了法律所規定的標準,對於過節費也是屬於工資的一部份,一般在計算個稅時就會按國家所規定的稅率來進行處理。

過節費是不是併入工資交個稅?

過節費一般都要併入工資計算個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個人因任職或受僱而從單位取得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所得,均屬於工資、薪金所得的範疇。

過節費,不管放在哪個科目覈算,都應當併入當期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過節費一般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於正常工資之外發給員工的額外收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過節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加班費:《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根據稅務部門的相關解釋,個人在國慶、“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所取得的兩倍或三倍加班工資,不屬於可免徵個稅的補貼、津貼,也要依法納稅。

過節費:過節費一般是用人單位在法定休假日於正常工資之外發給員工的額外收入。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根據稅務部門的解釋,過節費屬於工資、薪金所得,應該按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納稅。

福利收入:節假日期間,部分用人單位會在正常的工資、薪金之外向員工發放各種福利,這種福利收入多種多樣,包括現金、實物甚至各種休閒活動等。

福利費、撫卹金、救濟金等收入免納個人所得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的福利收入可以免納個人所得稅,其他福利收入,包括實物等,均應摺合成現金收入後納稅。

不管是加班費還是過節費都是要繳納相應個稅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的加班費與過節費從來沒有交過稅,是因爲加班費與過節費的數額沒有達到起徵點,所以作爲勞動者的我們,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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