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駕駛的時候不帶駕駛證扣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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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駕駛的時候不帶駕駛證扣分嗎
駕駛過程中不帶駕駛證扣分。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一次記1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第九十五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駕駛證扣完十二分怎麼辦
1、應該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爲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分,參加爲期7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
2、參加學習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20日內,對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3、考試合格後,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4、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5、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在一個記分週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法律依據:《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 第68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在“駕照”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一次扣6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九條規定,駕駛人未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扣留機動車並通知公安機關。司機提供《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評分週期內達到12分或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處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後10日內進行道路駕駛技能。參加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駕駛證規定的最高準駕駛車型進行考試。
無證駕駛的處罰中,對於“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以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並處 15日以下拘留,爲了自己和他人,開車前帶好資料,做好完全準備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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