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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如何規定的?

在現實生活當中,從事一些工作的時候要盡力而爲,但是存在危險狀況下,不應當強迫他人進行勞動,否則我們國家是規定了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那麼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如何規定的?該罪它的成立主體是一般的主體,主觀要件必須是侵害公共安全,客觀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

我國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如何規定的?

一、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是如何規定的?

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爲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爲,這裏所說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 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爲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認定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爲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爲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我們國家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主要是表現爲因爲,強令他人違章冒險進行作業,進而造成他人的重大傷亡事故,或者是其他的嚴重後果,嚴重的侵害到了公共安全,並且在主觀方面是過失,不應當是故意,也給大家簡單區分了一下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罪的界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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