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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記證明他項權證存在?

抵押登記證明他項權證存在?

一、抵押登記證明他項權證存在?

抵押登記證明他項權證存在?

1、抵押登可以記證明他項權證存在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2、辦理抵押需要準備相關的材料,然後到抵押登記機關辦理,以房屋抵押爲例: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1)房地產抵押登記申請書;

(2)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3)抵押合同;

(4)《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證》;

(5)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檔案與證明材料;

(6)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7)登記機關認爲必要的其他檔案。

二、房屋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4、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爲無效。

5、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爲其他債權的擔保。

房屋可以被抵押,也可以被設定典權等他項權,在此類權利設定之後,爲了避免糾紛,需要辦理他項權登記,成功登記後他項權人持有他項權證。對於此類存在他項權證的房屋,如果想要買賣,需要先獲得他項權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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