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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專利侵權行爲有哪些

常見專利侵權行爲有哪些

隨着人們對專利保護意識的提高,專利侵權糾紛也成爲了如今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但不管是怎樣的專利侵權糾紛,肯定都是由具體的侵權行爲的。那麼現實中,常見專利侵權行爲有哪些呢?請跟隨本站的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常見專利侵權行爲有哪些

根據現行專利法,專利侵權行爲的具體形態可分爲:

1、未經許可實施他人專利行爲。這類專利侵權行爲必須滿足兩個條件:未經權利人許可和以生產經營爲目的。

根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包括以下3種具體形式: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他人發明專利產品或實用新型專利產品;使用他人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或進口依照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製造、銷售或進口他人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假冒他人專利行爲。這類專利侵權行爲是指侵害專利權人的標記權。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第八十四條規定,包括以下4種具體形式:未經許可,在其製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的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未經許可,在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材料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所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未經許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人將合同涉及的技術誤認爲是他人的專利技術;僞造或者變造他人的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3、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

根據專利法五十九條的規定,這類行爲需要承擔一般的民事侵權責任,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正,可予以處罰。

4、除法律明確規定之外,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還存在兩種侵權行爲:過失假冒,即指行爲人本意是冒充專利,隨意杜撰一個專利號,而碰巧與某人獲得的某項專利的專利號相同。在這種情況下,即使該行爲無假冒故意,但其行爲結果仍然構成了假冒他人專利。反向假冒,即指行爲人將合法取得的他人專利產品,註上自己的專利號予以出售,這種行爲顯然不夠成“假冒他人專利”,但事實上侵害了合法專利權人的標記權,仍是一種侵權行爲,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專利法》中就常見專利侵權行爲作出了規定,主要就是上述的四種,各位不妨具體瞭解一下。現實中,只要行爲人實施了上述行爲之一的,那麼就會對專利權人構成侵權,那麼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至於此時的法律責任,通常包括了三方面的內容,即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以及民事責任。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銀川律師。

標籤: 專利 侵權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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