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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商標是否有效?

惡意搶注商標是否有效?

惡意搶注商標是否有效?

惡意搶注商標是否有效?

依據商標法的規定,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商標局可以作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七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註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註冊商標專用權視爲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或者裁定,對宣告無效前人民法院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做出並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處理決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使用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註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商標侵權賠償金、商標轉讓費、商標使用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如何證明別人惡意搶注商標?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首先,你要證明對方主觀方面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方式通常爲:

1、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其次,證明對方採取了不正當手段。 認定方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惡意搶注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爲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爲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爲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爲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爲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透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透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爲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爲被搶注的對象。因爲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爲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爲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三)註冊成功,這是客觀要件或事實要件

只有註冊成功,纔會最終形成“惡意搶注”。如果在異議程序,被搶注人發現自己的商標被他人申請,即可提出異議,導致其註冊不成功,當然就談不上“惡意搶注”。事實上,在實踐中,很大一部分經營者並不知道自己的商標已經被他人申請註冊,即使在程序上有三個月的公告期,但這種公告並非所有經營者都能及時看見,往往直到搶注人成功註冊後,被掄注人才知道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已被他人搶先註冊了。那麼要構成這一要件成立,至少有以下幾個方面因素:

1、被搶注的是否是有一定影響的商標。通常情況下,沒有任何影響的商標是沒有人會去搶注的。“有一定影響”是指在一定地域被一定的人羣所認知的區別性標記。事實上,一旦商品或服務項目投放市場,由於廣告的作用和交易的過程,商標的影響在公衆心目中已經開始產生,其影響已經達到“一定”的程度,如一定的地域範圍和一定的人羣範圍。怎樣認定“有一定影響”呢?筆者認爲,可以從該商品的廣告投放、商品的銷售額、市場佔有率、消費者的知悉狀態以及地域上的輻射面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

2、是否是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被搶注的商標應認爲是被搶注人已經使用並正在使用的商標,即強調商標的連續性使用,如果被搶注人曾經使用過的商標而中途停止使用的,他人申請註冊,則不應該認定爲“搶注”。衡量一件商標是否連續性使用的簡單的方法就是看他的商品是否連續性地投放市場,當然,商標的使用晚於搶注人的註冊,則不存在搶先註冊的問題。這一時間點,應以申請人向商標局提出申請之日爲準。

綜合上面所說的,惡意搶注已經是觸範了法律,只要有人提出異議,有證據證據這個商標是別人的,那麼作者搶注者就必須要支付商標權利人所有的損失,而且自己註冊的商標直接會宣告無效;所以,別人的東西千萬不要去搶,這樣自己會有法律責任。

標籤: 搶注 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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