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土地徵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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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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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租遇徵收,承租人的損失怎麼辦
土地出租遇徵收承租人的損失應該根據房屋租賃關係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現實生活中比較常見的情形是:
一)公房承租人的損失
1、已購公房
已購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其滿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是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享有法律規定的所以徵收補償。
2、未購公房
未購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因此,因此,其不滿足《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不屬於房屋徵收的被徵收人。其能獲得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以及得到裝修裝飾補償。
二)私房承租人的損失
如果承租人對出租人的房屋進行了裝修裝飾,可以得到裝修裝飾補償;無裝修得不到該部分補償;還能獲得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的補償。
三)用於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補償
1、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徵收時,對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應屬於承租人。
2、在正常經營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徵收時,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應給予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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