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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有什麼

宅基地糾紛處理程序有什麼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程序: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透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透過人民調解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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