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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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爲親友非法牟利罪,是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商品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採購不合格商品,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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