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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訴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訴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訴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律師解析:一、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應予立案追訴:
1、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5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價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4、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水產資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爲。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爲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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