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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案件申訴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案件申訴是否可以?

一、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案件申訴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案件申訴是否可以?

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案件申訴是可以的,尋釁滋事作爲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爲,如果達到一定的程度時,就會構成尋釁滋事罪,公安機關就會立案進行偵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隨意毆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依據刑法中的對於尋釁滋事罪的量刑規定,對於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對尋釁滋事罪致人輕微傷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尋釁滋事罪如何認定

行爲人爲尋求刺 激、發泄情緒、逞強耍橫等,無事生非,實施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如果行爲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實施規定的行爲的,應當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除外。並且行爲人如因婚戀、家庭、鄰里、債務等糾紛,實施毆打、辱罵、恐嚇他人或者損毀、佔用他人財物等行爲的,一般不認定爲“尋釁滋事”,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繼續實施前列行爲,破壞社會秩序的除外。具體的認定如下: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尋釁滋事這樣的一種行爲,如果導致他人受到輕傷的後果的話,是可以向公安機關來進行報案,由公安機關對此進行立案偵查,然後由檢察機關負責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是需要考慮到所造成的,後果嚴重程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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