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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

爲進一步完善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我部決定修改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4287-2012)。
修改內容如下:
一、將表1、表2和表3的表頭中“間接排放”改爲“間接
排放(3)”,同時在三個表的表注中增加“(3)廢水進入城鎮污水
處理廠或經由城鎮污水管線排放,應達到直接排放限值。”
二、將表1和表2中的化學需氧量(CODCr)間接排放限值調
整爲“500(4)/200(5)”,五日生化需氧量間接排放限值調整爲
“150(4)/50(5)”,同時在兩表的表注中增加“(4)適用於園區(包
括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企業向能夠對紡織染整廢
水進行專門收集和集中預處理(不與其他廢水混合)的園區污水
處理廠排放的情形,集中預處理的出水應滿足(5)所要求的排放
限值。”和“(5)適用於除(3)和(4)以外的其他間接排放情形。”
三、在表1、2、3中增設“總銻”的排放控制要求,直接排
放與間接排放限值均爲0.10mg/L,排放監控位置爲“企業廢水
總排放口”。
四、在“2規範性引用檔案”和“表4水污染物濃度測定
方法標準”中增加2項標準:
“水質汞、砷、硒、鉍和銻的測定
原子熒光法(HJ694)”“水質65種元素的測定電感耦合等離子體質譜法(HJ700)”。

紡織染整工業水污染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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