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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侵權與污染物排放的刑事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侵權與污染物排放的刑事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一、環境侵權與污染物排放的刑事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侵權與污染物排放的刑事處罰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條 【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三、環境侵權的特徵有哪些?

第一, 不平等性。在環境侵權中, 法律關係的主體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加害人多爲經濟實力雄厚、科技力量強大的企事業單位, 而受害者多爲處於弱勢地位且缺少抵抗能力的公民, 由於雙方地位和實力相差懸殊, 使得民法中主體平等的法律關係難以實現。

第二, 間接性。在環境侵權中, 加害人往往以環境爲中介間接侵害他人權益, 而不是直接作用於受害方, 這與普通侵權有很大不同, 環境侵權本身就是對諸如大氣污染、噪聲污染、水污染等各種環境侵權現象的集中概括, 加害人正是透過這些介質侵害受害人權益的。

第三, 複雜性受害人由於受到自身知識能力和資訊獲得條件的限制, 無力承擔證明加害人有過失的責任。

第四,侵權對象的廣泛性。環境侵權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人或物, 侵犯的權利也是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以及其他環境權益在內的諸多權利。

排放污染物本身就屬於環境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環境侵權的受害主體是針對全人類的,污染物的排放給環境造成的影響可能要長時間才能顯現出來,所以,企業不可以以污染環境作爲發展經濟的墊腳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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