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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行政處罰原因有哪些?

企業環境行政處罰原因有哪些?

一、企業環境行政處罰原因有哪些?

企業環境行政處罰原因有哪些?

企業環境行政處罰原因是因爲存在違法行爲,比如說違反了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法》,或者是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保護法》中關於罰款的規定是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執行成本、違法行爲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爲的種類。這裏所規定的“按日計罰”的制度,是指對持續性環境違法行爲進行連續按日的罰款。污染時間越長,罰款數額越大。

但是這個數額並不是無限制的。在《行政處罰法》中第24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予以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此處一定要分清楚什麼是“同一違法行爲”。還要注意一點的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爲”,這也是在《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定的。

那麼什麼時候會出現“責令停產停業”呢?《環境保護法》第六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從中我們不僅可以看出責令停產停業這一處罰方式所適用的具體情形,而且還表明了對污染企業適用這種處罰方式的要求——並不是每一級相關部門都有職權。責令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的行爲主體是縣級以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更加嚴重的污染情形、需要責令停業、關閉的污染企業,還需要報經有批准權的機關同意。

二、環境行政處罰種類有哪些?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五)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書;

(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種類的行政處罰。

在當代社會,如果企業或者是自然人從事一些非法的活動,比如說排放一些污水,污氣,那麼將會造成環境破壞,所以需要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定的懲罰,這也是受到環境行政處罰的原因,具體處罰措施包括罰款,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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