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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局货物运单(示范文本GF-91-0403)

铁路局货物运单(示范文本GF-91-0403)

铁路局货物运单(示范文本GF-91-0403)

铁路局货物运单(示范文本GF-91-0403)

铁路局货物运单

(示范文本GF-91-0403)

承运人/托运人装车

承运人/托运人施封

领货凭证

计划号码或运输号码:   铁路局  

货位:      货物运单  车种 车号

货物指定于 月 日搬入  托运人→发站→ 货票第 号

运到期限 日    到站→收货人  货票第 号  运到期限 日

托运人填写

承运人填写

发站

发站

到站(局)

车种车号

货车标重

到站

到站所属省(市)自治区

施封号码

托运人

托运人

名称

经  由

铁路货车

篷布号码

收货人

住址

电话

货物

名称

收货人

名称

运价里程

集装箱号码

地址

电话

货物名称

件数

包装

货物

价格

托运人确定重量

(公斤)

承运人确定重量

(公斤)

计费

重量

运价号

运价率

运费

托运人盖章或签字

合计

托运人记载事项

承运人

记载事项

注:本单不作为收款凭证,托运人签约须知见下页

托运人盖章 

或签字

年 月 日

到站交付日期戳

发站承运日期戳

发站承运日期戳

注:收货人领货须知见第下页

收货人领货须知

1.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收货人接到领货凭证后,及时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2.收货人领取货物已超过免费暂存期限时,应按规定支付货物暂存费。

3.收货人到站领取货物,如遇货物未到时,应要求到站在本证背面加盖车站日期戳证明货物未到。

托运人须知

1.托运人持本货物运单向铁路托运货物,证明并确认和愿意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2.货物运单所记载的货物名称、重量与货物的实际完全相符,托运人对其真实性负责。 

3.货物的内容、品质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和承运货物时并未全部核对。

4.托运人应及时将领货凭证寄交收货人,凭此联系到站领取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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